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
西安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31  访问量:

西安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和我院实际,特制定《西安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为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身体、工作、出国留学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和下一年新生上课,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日期在年级辅导员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成绩合格,才能获得毕业证书。每学期期末学校安排考试,考试结束后学校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即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试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以平时作业、测试和出勤率为辅。毕业论文或调研报告的成绩由教研室评定,分为:优秀(85分)、良好(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考试,可办理请假手续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经学生科批准后,可缓考,在规定的补考时间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分登记,未请假办理缓考手续且未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成绩以零分记。

(三)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安排的补考,成绩达到合格以上一律以60分登记,不合格以实际成绩登记。

(四)最后一学期之前不合格课程累计超过7门(含7门)应留级或者离校后申请重修。

(五)学生离校后申请重修,应在每学期报道日两周内申请重修,学校审查同意后,酌情安排重修并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按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学期末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考试,每学年累计七门以上(含七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应留级,留级前考试合格的课程,留级后可以免修。学生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可申请留级,学校同意后,可以留级。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留级一次,每次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公共课成绩合格或者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学校相同的课程。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合格,应予以记录。学生重新被学校录取,再次报到入学,该课程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认可,上次中止学业日期与再次入学日期之间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需要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年级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经辅导员同意后报学生科批准。请假时需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满后,持请假条按原程序销假,但总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只能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包括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可申请转入本院同层次相关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我院转专业程序为:

 (一)学生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二)提交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三)上报学院审批并形成决议。

   (四)以上手续完备后方可转专业。

   (五)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当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完成转专业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四)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转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六)所学课程有5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申请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一)主要内容有学生信息及申请转学理由等。

      (二)转出、转入学院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上述手续办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学。

  (四)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申请休学或者由学校决定其休学:

    1、患病经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且随班学习困难者。

    2、根据考勤情况,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且随班学习困难者。

    3、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认为有必要休学者。

(二)学生申请休学以本校所开设专业下一年级继续招生(即有相同专业的班级可供复学)为前提,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或者相同专业不招生,则不办理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高中起点专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可以休学两次,每次一学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超过期限不复学者,不再保留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三)学生申请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因事、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2、办理休学时,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辅导员签署意见,收回《学生证》,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学生证已收回”字样,已交学费的在交费收据上签署“申请休学”字样。

3、学生持辅导员签署的缴费收据、缴费通知单、休学申请书、学生登记表等材料到学生科、学籍室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科、学籍室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5、院长批准后,学生持缴费收据、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室办理退费,到学籍室领取《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凭《休学证明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申请复学须在《休学证明书》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再保留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复学时学生持《休学证明书》到学籍室填写复学申请表,学籍室审核同意后,开具《复学通知书》准予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再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持《复学通知书》到指定班级辅导员处办理入学手续。将学生登记表、《休学证明书》、《复学通知书》、休学申请表、复学申请表等材料交给辅导员。

(四)学生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

 

第五节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超过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而又未请假的,我院报到期限为:在学校指定的报到日期两周以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人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我院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高中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最长学习年限包括留级、休学、重修时间。

    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规定程序申请、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前仍有一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或者调研报告等)不合格,学校可以准予结业,结业学生在结业一年内参加补考或者向学校申请随下届相同专业重修不合格课程,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之日为准。

    结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补考、不申请重修或者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允许再补考或者重修。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和因擅自离校而被按退学处理者除外),学校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行为,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应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运动员”、“文艺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者荣誉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述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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