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类型
1、期终考试:每学期的期末最后两周为期终考试时间,一般前一周主要进行“随堂考试,后一周完成“闭卷考试”
2、补考:凡上学期期终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办理补考手续第四周补考。
3、毕业清考:每届毕业班的学生,毕业考试结束后,还要进行一次毕业前的清考,主要内容为以往学期的不及格科目。
4、二次清考:毕业生在毕业考试时的不及格科目,要到每年的11月下旬进行二次清考,及格后,由学生科在12月份再补办毕业证书的有关手续。
(二)学生考试守则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2、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3、学生应按时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无正当理由迟到20分钟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试,且以缺考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学生进考场后应将书包等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随身只带考试时必用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等)或必用的工具书。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经学生科批准未参加期末考试者,可在规定时间参加正常补考,未请假而缺考者,成绩按零分记。上述情况应在成绩登记表上分别记录“缺考”、“作弊”等字样。
5、学生座位一般是单人、单桌或两人不同科目考生间隔坐开。
6、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应随下个年级重修。
7、考试过程中学生不能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翻译课和写作考试不能互借字典。试题卷面印刷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监考老师,但不允许要求老师解释题意。
8、保持考场安静,学生不能吸烟和随意走动;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能在考场内和其他同学交谈,以防影响他人。如果在考场內交谈经劝阻无效,交谈双方都以作弊论,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9、考试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答题,用其他笔答题以零分记。试卷上应写清本人班级、姓名、学号。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10、交卷后,不能在教室内询问老师答案或要求老师核对答案。
11、在考场不听监考老师指挥,对监考老师有不礼貌、不文明言语者,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2、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按《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细则》规定处理。
(三)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监考人员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学生,并遵守如下守则:
1、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
2、每场考试监考人员都要向学生重申学生考试守则。
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答复。
4、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按《考试违纪处理细则》做好记录并交教务科处理。
5、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学生,发现学生有病,应当及时通知场外有关同志陪其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学生停考。
6、监考人员在场内严禁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改作业、使用手机等做与考试无关的事。
7、考试结束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宣布“本场考试还有五分钟”,以提醒学生按时交卷。
8、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本考场以外的人进入考场。
9、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监考守则》,不准擅离职守。
10、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凡违犯上述规定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从该门课成绩中扣除20分:
(1)未按规定就座;
(2)开考后座位上有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字典;
(4)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
(5)交卷后未能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谈论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全校通报批评,且在成绩单上注“舞弊”二字:
(1)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均处理);
(2)考试中或交卷中交头接耳(双方均处理);
(3)考试中抄袭别人答案或有意让别人看自己试卷;
(4)交卷后,抽出试卷改动者。
3、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勒令退学:
(1)在校学习期间,有第二次舞弊行为者;
(2)考前采用不正当手段得到试卷或答案者;
(3)请人代替或替人考试者。